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规定
粤科职院院字〔2021〕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依法加强学生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校园秩序,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高职专业学院、校外教学点等类别的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学校拟给予的违纪处分,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规定的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类型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期限:警告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7个月;记过期限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第七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如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需处分的,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有下列违纪行为,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悔改,经审核属实,可以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
(三)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清楚,拒不认错,态度恶劣;
(二)曾受过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
(三)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四)有多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标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含两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学生扰乱社会秩序,组织煽动、参与闹事,非法建立违反国家信息传播和信息安全法的网站,利用联络和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考试、测试、测验等教学考核中有违纪、作弊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考试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舞弊认定参见《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旷课应批评教育,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下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由他人代考勤或替他人考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园内饮酒或酒后闹事,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翻越宿舍门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履行晚归登记手续、吵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
第十九条学生擅自到校外居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在学生公寓吵闹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从劝导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园内聚集起哄、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者抛砸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虐待动物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宿舍内乱拉电线、网线、私接电源、私自改装电路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学生损坏公共财物、破坏他人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申报各级奖学金、助学金、综合素质分、成果和奖励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实填报的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卖淫、嫖娼,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强迫异性与其交往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教育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窥、猥亵、侮辱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或利用各种手段传播黄色图片、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隐匿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在互联网上超前消费、贷款等,或采取网络刷单等不诚信行为,致使他人财产和信誉受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在校生组织、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携带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有毒物品和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打架,组织、参与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按以下条款处分:
(一)组织打架者:①组织他人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或损坏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②纠集社会人员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①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②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④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⑤一学期内参与打架二次(含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袒护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带来阻力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故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者,应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吸食毒品、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泄露机密,贩卖信息,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生使用互联网络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凡利用校园网传播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以各种形式传播有害信息对学校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校学生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声誉和师生共同利益;
(二)宣扬反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教唆犯罪;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四)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五)侵犯知识产权;
(六)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在校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不得触动、破坏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网线等网络设备。凡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校生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在校生违反有关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照《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实验守则》《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公共基础实训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校生未经允许在校园内经商,干扰正常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违规进入宿舍宣传产品、发放传单,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照《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在校园内传教或组织、参与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权限和送达
第四十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院书面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违纪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到处分期间,不能参评奖学金、助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九条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凡涉及多学院(部门)重大学生违纪事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流程报学校审批。学生纪律处分决定由学校党政办出具公文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调查材料、处分、解除决定应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的处分、解除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五十二条学校出具的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等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留置送达需完成留置送达手续;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送达;对于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在学校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已示送达。
第五章学生处分解除
第五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届满时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五十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按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完成学业任务,综合测评有明显进步;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各类学生活动。
第五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认真反省、积极上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满足下列一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在地市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参加公益服务活动认证时间累计不少于25小时;
(三)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满足下列一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后在地市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参加公益服务活动认证时间累计不少于50小时;
(三)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的。
第五十六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三年级学生处分期未满,满足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要求,可以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民主评议。由学院学生工作部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填入《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决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并提交学校研究并决定提前、如期或延期解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按期解除处分,延期期限按处分流程报学校决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依照《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规定》(粤科职院院字〔2020〕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
下载路径:学校官网—机构设置—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规章制度
/xsc/951/list.htm